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娄*,男,1992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编号:4128261992********,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田庄村娄庄**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与青年路交叉口北曹庄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22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2日02时许,娄*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平原路交叉口西南角老八鱼头门店后墙翻窗进入门店,将店内柜台处存放的一条价值200元的黄鹤楼烟,19盒价值456元的芙蓉王烟,16盒价值720元的大苏烟,一条价值430元的硬中华烟,五盒价值350元的软中华烟,16盒价值210元的利群烟,现金20元,被盗烟及现金共计价值2386元。
2、2020年4月25日05时许,娄*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平原路交叉口西南角老八鱼头门店后翻窗进入门店,将店内柜台处存放的17盒价值1000元的苏烟,15盒价值700元的硬盒中华烟,9盒价值200元的芙蓉王烟,8盒价值200元的南京香烟,7盒价值100元的利群香烟,现金400元。被盗烟及现金共计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亚萍
检察员:杜书学
二0二0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娄*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侦查证据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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