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娄某某与童某甲、陈某某先后来到姜某某位于上饶县**乡**村的家中,娄某某拿出一小袋毒品冰毒,问童某甲是否要购买,童某甲表示同意,并通过手机微信转账300元给娄某某。后娄某某、童某甲、陈某某、姜某某一起将毒品吸食掉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童某甲、陈某某、童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炉斌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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