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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娜某某盗窃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娜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99********,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娜某甲于2018年9月18日23时至9月19曰0时许,在锡盟**中学教室内对学生课桌进行翻动实施盗窃;于 2018年9月30日凌晨1时许在锡盟**教室内对学生课桌进行翻动实施盗窃;于2018年10月9日凌晨0时许在锡盟**教室内对学生课桌进行翻动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娜某甲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照片、情况说明2份、被害人所在班级具体位置情况说明、发还清单5张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娜某乙的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智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被害人芦某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11张;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盗现金合计27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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