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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娜某甲诈骗案)_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娜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92********,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住西盟佤族自治县****村民委员会****号,系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公安局逮捕。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娜某甲因诈骗罪被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5年10月28日因诈骗罪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本案由兴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份,被告人娜某甲经兴和县**镇**营村村民张某甲的妻子安某某(曾用名李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张某乙,娜某甲假装和张某乙结婚,和被害人索要50000元的彩礼钱,张某乙先交了2000元的定金,后娜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假身份证和假户口本以娜某乙的名字和张某乙在兴和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娜某甲和张某乙索要剩余的48000元彩礼钱,张某乙经过张某甲清点钱数后当面交给娜某甲48000元,后张某乙带着娜某甲准备去陕西,途径集宁时,娜某甲借机逃跑。后娜某乙在结婚时发现自己的名字被人冒用和张某乙办理了结婚登记,故找到张某乙核实,张某乙发现被骗后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甲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素鹏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娜某甲现被羁押在乌兰察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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