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娜让,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92********,佤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娜让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娜让担任上家“杨某某”(微信名为“***”,微信号为:*************)的代理销售字花,其先使用智能手机建立“向钱看,向厚赚”微信群,后拉拢姜某甲等多名参赌人员加入微信群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入群后通过微信将赌资私发至娜让(微信名为:“**”,微信号为**********)的微信账户,娜让从赌资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利润。经鉴定,娜让建立微信群代理销售“字花”期间,涉及赌资累计为465294元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46529.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明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提取手机微信信息记录、娜让涉嫌赌博案手机微信信息照片、娜让支付宝信息照片、提取笔录、手机微信提取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姜某甲、岩某某、姜某乙、娜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娜让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娜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让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娜让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娜让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娜让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映霞
检察官助理:李思逸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娜让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共265页,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扣押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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