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孔上良,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7********,汉族,文盲,“双宁**号”管事,住浙江省瑞安市**镇**新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上良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至29日,被告人孔上良受郑某某、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佣和指派,作为“双宁**号”船管事,驾乘“双宁**号”船从沈家门附近水域出发,前往N31°、E124°1附近公海水域,从一艘不明国籍的船只接驳白糖,期间,被告人孔上良负责监督船员实施走私犯罪。接驳完成后,被告人孔上良等人驾驶船只将上述白糖运至上海新发国际货运码头,供郑某某走私团伙进行销售。2019年5月29日,上海海关缉私局现场查获准备卸运走私白糖的 “双宁**号”船只,查扣涉案走私白糖,并抓获涉案人员孙某某(另案处理)。经侦查,上海海关缉私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告人孔上良进行网上追逃,同月19日,被告人孔上良在浙江省瑞安市被抓获。被告人孔上良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海关缉私局清点,涉案白糖共计732.15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认定、上海浦江海关计核,被告人孔上良绕关走私上述白糖,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5,880,186.5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涉案船只“双宁**号”被依法扣押、被查扣走私白糖已依法变卖。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认定:
1.侦查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孔上良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孔上良的到案经过以及涉案船只、白糖等均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2.侦查机关收集的《“双宁**号”AIS轨迹图说明》等书证,另案处理人员郑某某、孔某某、孙某某、池某某、叶某某的供述,能够与被告人孔上良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孔上良受他人雇佣,作为“双宁**号”船管事人员,监督、指挥“双宁**号”船上人员至公海水域接驳白糖并绕关走私入境的事实。
3.侦查机关收集、出具的《上海海关涉案财物入库单》《核税说明》《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交割结算价及相关说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测试报告》、上海浦江海关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证实涉案被查扣白糖的性质、重量、价值及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的事实。
4.侦查机关收集、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船舶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孔上良的自然身份状况及涉案船只“双宁**号”基本情况。
5.被告人孔上良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上良受他人雇佣,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共同利用船只至公海接驳白糖后绕关走私入境,偷逃税款58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上良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孔上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梦迪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孔上良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4册,补充证据卷1册。
3.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