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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佳杰抢劫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孔佳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餐馆员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租住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餐馆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号**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23日被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佳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孔佳杰行至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路延长线**大桥靠近**大学北区一侧辅道上,遇被害人李某某途径此处,遂上前抱住李某某,遭到李某某的反抗。因见路人经过该处,被告人孔佳杰放开李某某。随后,李某某快步向前行走,被告人孔佳杰又上前拦截李某某,将双手放进李某某上衣口袋,欲将李某某口袋里的1部价值人民币5174元的iPhone XS Max手机抢走,李某某抓住被告人孔佳杰的手进行阻拦,被告人孔佳杰将李某某推倒在地,用右手按住李某某,将上述手机抢走并逃离现场,后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700元销赃给武汉市江汉路**手机潮品店。

同日23时40分许,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孔佳杰,从**手机潮品店追回上述手机,后将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对案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佳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7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佳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畅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孔佳杰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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