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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凡德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40号 

被告人孔凡德,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屯**号。201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分别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同年10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凡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孔凡德伙同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街**村**路**号大门口,盗得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白色电动车1辆。

(二)同年8月3日,被告人孔凡德在本市白云区龙归街永兴村六片山水塘旁,盗得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鬼火牌蓝色两轮摩托车1辆。

(三)同年9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孔凡德在本市白云区****大道****排西南侧巷子,盗得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白色电动摩托车1辆。经鉴定,上述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电动车雨棚、两轮摩托车等物品;

2.书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等;

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孔凡德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凡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凡德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凡德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孔凡德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孔凡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孔凡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佩红

检察官助理  刘  璐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孔凡德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赃物电动车雨棚、两轮摩托车已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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