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受贿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2********,汉族,研究生文化,连云港市海州区**街道原党工委**,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花园**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灌云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灌云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孔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公墓管理处**、**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的职务之便,为姚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姚某某等人现金人民币62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价值1万元的加油卡、价值13.8万元的蒂芙尼钻戒一枚、价值5.814万元的欧米茄女表一块、价值4.71万元的卡地亚手镯一个、价值3.67万元的卡地亚项链一条、价值10.5万元的别克轿车一辆及浪琴男表一块。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孔某某利用担任**公墓管理处**、**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的职务之便,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墓围墙、**园、**镇道**路绿化改造、**步道等工程项目的承揽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姚某某现金共计480万元及价值13.8万元的蒂芙尼钻戒一枚、价值5.814万元的欧米茄女表一块、价值4.71万元的卡地亚手镯一个、价值3.67万元的卡地亚项链一条。

2.2015年7月至2020年3月,孔某某利用担任**公墓管理处**、**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的职务之便,为江苏**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在相关项目的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陈某某现金共计55.5万元及浪琴手表一块。

3.2016年12月,孔某某利用担任**公墓管理处**的职务之便,为李某某在承接**公墓和园工程项目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现金50万元。

4.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孔某某利用担任**公墓管理处**、**镇**的职务之便,为连云港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墓主入口景观提升改造、**镇**路绿化改造等工程项目的承揽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共计现金16万元、价值6万元购物卡、价值1万元加油卡及一辆价值10.5万元的别克轿车。

5.2015年7月至2016年底,孔某某利用担任**公墓管理处**的职务之便,为南京**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在**公墓“见缝插绿”、名人墓等工程项目的承揽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余某某现金共计12万元。

6.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孔某某利用担任**公墓管理处**的职务之便,为中连**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万寿园三区周边整治工程、永寿园新建等工程项目承揽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苏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

7.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孔某某利用担任**镇**的职务之便,为**镇**村党总支**张某某在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张某某现金共计4万元。

8.2015年7月至2016年底,孔某某利用担任**公墓管理处**的职务之便,为崔某某在泽熙园、生态墓葬区二期等工程项目的承揽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崔某某现金共计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蒂芙尼钻戒、欧米茄女表、卡地亚手镯、卡地亚项链、浪琴男表等物证;

2.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余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崔某某、边某某、程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退出大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长春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孔某某退赃人民币552.718万元及蒂芙尼钻戒一枚、欧米茄手表一块、卡地亚项链一条、卡地亚手镯一个、浪琴手表一块,随案移送扣押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