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孔剑,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现住山东省曲阜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剑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25日,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4日,自2019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9日,自2018年12月4日至2019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安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被告人孔剑等人代理销售**工程机械(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械,后**公司拖欠**公司数百万元整机款。2014年11月14日,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及被告人孔剑等人支付给**公司人民币369万余元,2016年8月17日,该法院扣划冻结的被告人孔剑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元,查封了被告人孔剑所有的房产一套(位于曲阜市**路**号)。
2013年年底,安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孔剑为了取得在安徽铜陵、安庆、池州、合肥、芜湖区域的装载机销售代理权,与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协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作为抵押,取得**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后,被告人孔剑在安徽省合肥市指使他人伪造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曲房他证曲城字第02******号),并交纳人民币30万元押金向**公司作为房产抵押,后双方于2014年1月1日签订《产品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公司应将样机销售情况向**公司报备,以便于**公司追踪样机销售情况。2014年3月至7月,**公司向**公司发送12台装载机,**公司将整机编号尾号为14**、24**、24**、22**的样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15万元)分别销售给张某某、安庆市**建材有限公司、陈某甲及林某某,并按上述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向**公司报备。对于其余8台样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92.9万元),**公司及被告人孔剑未将销售情况向**公司报备。后被告人孔剑向**公司支付样机销售款26万元后逃匿。综上,被告人孔剑共诈骗走**公司人民币251.9万元。
2018年5月13日,被告人孔剑在山东省青岛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销售代理合同、伪造的房屋他项权证、控告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剑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价格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检察员:王芳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孔剑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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