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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国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孔国良,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慈溪市**镇**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2018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国良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8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犯罪

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孔国良利用闲鱼网贩卖给孙某甲(已判决)手枪配件枪管两只、撞针两个、54式手枪子弹和64式手枪子弹各20发。孔国良利用快递将上述物品邮寄至孙某甲在哈尔滨的住处,孙某甲利用上述配件及其在香港购买的黑色54式气手枪和银色瓦尔特PPK式气手枪,自行改装上述枪支。涉案枪支已被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某甲购买并改装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孔国良被抓获时,从其住处扣押健卫8枪身、弹夹配件、固定弹夹配件、固定枪板面击配件、钢珠、枪支顶针、手枪枪管等枪支配件共计217件;弹壳100个、弹头60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从孔国良处扣押的枪支当前状态下不能确定是否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配件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黑龙江省军区军械仓库军械调拨通知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国良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6. 搜查笔录:对孔国良住所的搜查笔录;

二、伪造身份证件犯罪

2018年5月,被告人孔国良为了给温州客户邮寄枪支配件,让该温州男子为其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经公安机关公安云搜索证实该身份证系伪造。

经侦查,被告人孔国良于2018年7月31日在浙江省慈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身份证。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国良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国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国良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煜红

20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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