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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宪君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890号

被告人孔宪君,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苏省沛县人,住江苏省沛县**镇**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2月1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宪君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8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4月8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23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2019年6月23日将该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宪君于2018年5月至6月,谎称自己能够为他人融资款项,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引诱他人与其签订融资委托服务协议,骗取对方当事人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30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5月,被告人孔宪君谎称自己能够融资1000万元在银行定期存款三年,以存单质押方式为被害人李某所在的浙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浙江**公司”)贷款作担保,引诱李某向其委托办理融资业务。同年5月18日,李某代表浙江**公司与孔宪君签订《项目融资委托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孔宪君为浙江**公司融资1000万元,以三年定期存单质押给工商银行海盐县支行,为浙江**公司贷款作担保。孔宪君在该协议书中,故意混淆质押和保证的概念,设置了与存单质押担保模式相悖的“存款人为担保方,承担一般保证担保的责任”等限制性条款。同年5月19日、21日,李某按协议约定共计支付给孔宪君50万元服务费。同年5月21日,孔宪君通过中间人高某某联系资金方罗某存款1000万元到工商银行,孔宪君并未告知高某某存款是用作存单质押贷款。同年5月22日,孔宪君与李某到工商银行海盐县支行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手续时,孔宪君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存款人承担一般保证担保”,并要求银行签订信贷流程中并不存在的三方协议,银行不同意上述附加条件。孔宪君遂以此为借口,告知李某无法继续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其后,李某多次联系孔宪君要求退还服务费,孔宪君始终未予退还。

(二)2018年5月初,被告人孔宪君通过中介人员龙某,得知郭某某所在的公司需要融资。孔宪君谎称自己能够融资3亿元在银行定期存款三年,以存单质押方式为郭某某所在的公司贷款作担保,引诱郭某某向其委托办理融资业务。同年6月1日,郭某某代表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重庆**甲公司”)、重庆**百货有限公司(下简称“重庆**乙公司”)与孔宪君签订《融资委托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孔宪君分别为重庆**甲公司、重庆**乙公司融资2.6亿元和4000万元,以三年定期存单质押给富滇银行重庆分行,为上述二公司贷款作担保。同年6月4日,上述二公司按协议约定共向孔宪君支付980万元履约保证金。

其后,郭某某方和被告人孔宪君协商调整了用款主体和办理业务的银行,2018年6月25日,王某某代表被害单位**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丙公司”,实际经营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与孔宪君重新签订《项目融资委托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孔宪君为**丙公司融资3亿元,以三年定期存单质押给重庆三峡银行渝中支行,为**丙公司贷款作担保,并将前述980万元变更为**丙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孔宪君在上述协议书中,故意混淆质押和保证的概念,设置了与存单质押担保模式相悖的“存款人为担保方,承担一般保证担保的责任”等限制性条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孔宪君通过中间人高某某联系资金方存款,孔宪君并未告知高某某存款是用于给企业作存单质押贷款,只要求作短期存款,并按1%的标准支付给高某某融资费用144万元。2018年6月26日,孔宪君通过中间人高某某联系资金方高某到重庆三峡银行渝中支行存入5000万元,两小时后即转走。其间,孔宪君安排张某某、周某到该银行,要求银行签订信贷流程中并不存在的三方协议,银行不同意上述附加条件。孔宪君遂以此为借口,告知郭某某方无法继续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同年6月27日,孔宪君又通过中间人高某某联系资金方毛某某到重庆三峡银行渝中支行存入1亿元,该存款仍为短期存款,并非用于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毛某某于两日内将该1亿元转走。其后,郭某某通过龙某多次联系孔宪君要求履行合同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孔宪君均以郭某某未与银行协调好签订三方协议为借口,拒不履行合同和退还保证金。孔宪君收取的履约保证金980万元,已被其转移和挥霍殆尽。

2018年7月24日,民警在南京市白下区延龄巷全季酒店内抓获被告人孔宪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项目融资委托服务协议书》,南京爵冠公司、孔宪君、高某某等的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龙某、高某某、毛某某、夏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郭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孔宪君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宪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103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19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孔宪君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证据材料二十二页、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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