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孔庆宝,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8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泗水县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站(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庆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08月23日1时许,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新开里小区内,在新开里8栋楼下使用自制工具,将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鲁J****0号汽车门撬开,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
2、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中旬,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海宁里小区内,在海宁里15栋楼下使用自制工具,将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津D****0号汽车车门撬开,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3、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31日凌晨,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海阔苑小区外,使用自制工具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为鲁M****7的汽车撬开,并盗窃车内现金1050余元。
4、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29日凌晨,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西区进业公司外,使用自制工具将康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冀B****6汽车撬开,盗窃车内现金300余元。
5、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20日左右,至天津市滨海新区胡家园津塘公路边,使用自制工具将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津C****8号汽车车门撬开,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4700元。
6、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22日凌晨,至在开发区天富公寓路边,使用自制工具将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冀B****B号汽车车门撬开,盗窃车内现金200元。
7、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18,至滨海新区开发区天津一汽丰田停车场,使用自制工具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将牌照号为辽G****2号汽车车门撬开,盗窃现金人民币300元。
8、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下旬,至滨海新区塘沽新港新开里小区,在小区6栋与7栋楼之间,使用自制工具将李某丙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津N****8号汽车车门撬开,未窃得财物。
9、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23日凌晨,至滨海新区塘沽海静里小区,在海静里3栋7门楼下用自制工具将任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为鲁N***2号汽车车门撬开,未窃得财物。
10、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23日凌晨,窜至滨海新区塘沽海静里小区,在海静里小区2栋楼下用自制工具将李某丁停放在牌照号鲁J****F号汽车车门撬开,未窃得财物。
11、被告人孔庆宝于2020年8月20日至23日间,至滨海新区塘沽和睦里小区,用自制工具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牌照号鲁N****B号汽车车门撬开,未窃得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孔庆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尚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孔庆宝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庆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庆宝无视国法,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庆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孔庆宝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孔庆宝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孔庆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冬
检察官助理:刘锦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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