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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建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孔建,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弄**号。2013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6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年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建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孔建先后四次在景德镇市珠山区内多地实施盗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4日1时左右,孔建在梨树园北苑香格里拉小区18栋楼下用石头砸破赣H***橙色吉利SUV汽车左后方挡风玻璃,盗窃车内一部金色VIVO手机、一包芙蓉王香烟;

2.2019年12月31日3时左右,孔建在梨树园北苑瓷源路停车场用石头砸破赣H****红色吉普汽车的左后方挡风玻璃,盗窃车内一部黑色苹果7手机、一部灰色苹果6手机、一包极品金圣香烟;

3.2020年1月14日20时左右,孔建在第一小学对面停车内拉开一辆未锁车门的赣H****红色北斗星汽车,盗窃车内一黑色女式双肩包,包内有人民币30元现金;

4.2020年1月14日21时左右,孔建在第一小学对面停车内用石头砸破赣H****黑色别克英朗轿车的副驾驶玻璃,盗窃车内一黑色女式背包,包内有人民币1300元现金。

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发展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两部苹果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孔建在景德镇市白鹭大桥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孔建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四次窃取他人财物,被盗现金人民币1330元,部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付  琪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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