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一刑诉〔2018〕10号
被告人孔德春,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磐安县**乡**村**区**幢**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12月16日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08年5月15日被磐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德春涉嫌故意杀人罪、窝藏罪,于2017年11月16日移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7年12月14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孔德春与被害人羊某甲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9月9日晚,被告人孔德春和被害人羊某甲、李某甲(系羊某甲的女儿,殁年17岁)、李某乙(系羊某甲的儿子,12岁)以及羊某乙(系羊某甲的妹妹)一家在磐安县**镇**市场**幢**室羊某甲家二楼吃晚饭,席间孔德春与羊某甲因琐事发生争吵。饭后,羊某乙一家离开。当晚7时许,孔德春与羊某甲又因琐事继续在二楼发生激烈争吵,孔德春将羊某甲的手往后扭,被害人李某乙听到吵架声从三楼下楼查看,在下楼途中被孔德春发现,孔德春本来对李某乙平时的言行心怀不满,就立即从厨房拿出菜刀冲向楼梯去砍李某乙。羊某甲为了保护李某乙也冲向楼梯护住李某乙,孔德春就对羊某甲、李某乙头部、颈部乱砍。随后,孔德春又发现要下楼的被害人李某甲,担心李某甲报警后自己被抓,遂产生追杀李某甲的念头。李某甲跑回三楼主卧室并锁上房门。孔德春跑到三楼用脚踹开房门,用菜刀连续使劲砍向吓得站在床上的李某甲,后将李某甲拽倒在床上,并抓起李某甲的头发,用菜刀连续使劲割李某甲脖子,看李某甲不会动弹,以为死了才放手。孔德春返回二楼,在未发现羊某甲、李某乙后,骑电动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甲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羊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7年2月份,被告人孔德春在明知王某某是逃犯的情况下,仍帮助王某某到磐安县**乡**北路**号租房,用于王某某躲藏。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孔德春在磐安县深泽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鞋子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羊某乙、曹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羊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德春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德春采用菜刀砍、割被害人的头部、面部、颈部等要害部位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德春明知是犯罪的人而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德春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新明
2018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孔德春现羁押于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菜刀、衣服、钥匙、打火机、皮带、黑色T恤、泳衣、连衣裙、文胸、牛仔裤、一字批、鞋子、衣服、裤子、衣服、内裤、泳裤、拖鞋共18件;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