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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林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孔林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林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孔林成在十堰市郧阳区**镇**村7组**街周某甲的饭店里吃面后未付钱即离开,被害人周某乙追赶上孔林成并与其发生口角。周某乙用脚踢踹孔林成腿部,用拳头殴打孔林成面部。孔林成跑至**饭馆门口,周某乙用拳头殴打孔林成头部,孔林成跑到**饭馆厨房,周某乙用巴掌殴打孔林成面部,孔林成持厨房案板上的菜刀追赶周某乙至店外。周某乙用拖把打孔林成头部等部位,孔林成持菜刀将周某乙头、面部砍划伤。经鉴定,周某乙面部皮肤裂创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裂创、面部划伤及左眼挫伤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甲、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4.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6.讯问孔林成、询问周某乙视频,处警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频资料;7.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8.被告人孔林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孔林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林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统远

                                 检察官助理:熊  瑛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林成现被羁押于郧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涉案财物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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