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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建危险驾驶)(公开版)_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孔某建,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村**号(以上均自报)。2019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孔某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32.6mg/l00mL)后驾驶粤TCE****号小型轿车沿我市东区起湾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途经盛景尚峰对开红绿灯路口时,因太困在粤TCE****号小型轿车驾驶位上睡着,后被接报公安人员查获。

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孔某建经公安人员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建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二О二О年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孔某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

2、本案案卷2册,电子卷册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车辆等物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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