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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付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诉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3********,汉族,大学文化,种花工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区**幢**室(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村**号**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辖区**镇**村**屯**号)。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东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东莞市宛城区**中心**幢**室(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第)。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3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付某某、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孔某某利用从事微信群、QQ群代理,帮助他人推广贷款等业务的工作便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工作中收集的包含姓名、地区、电话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以3元/条至7元/条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付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2660元。

被告人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孔某某等人购买上述内容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59018条,后又以1元/条至3.5元/条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250元。其中,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某32324条,违法所得人民币99950元;出售给孙某某(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100条、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付某某等人购买上述内容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5158条,后又以1元/条至3元/条向他人出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自动投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彭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孔某某、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搜查、提取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公民信息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付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小燕

20191227

附:

1.三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相关物证暂存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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