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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吴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于2019年1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26日上午,陈某某(已判决)在西安市临潼区**街**村**委会会议时,因琐事与张某甲发生争执,陈某某纠集高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均已判决)、被告人孔某某,赵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到杨家村杨家小学将张某甲向外拉时,与张某甲及张某乙、房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致张某甲、张某乙、房某某受伤,高某某、吴某某等人离开现场,高某某自认为吃亏,遂又纠集孔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拿了洋搞把和砍刀等工具再次返回秦陵街办杨家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线索交办函;

6、医院诊断证明;

7、现场辩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8、行政处罚决定书;

9、刑事判决书;

1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吴某某无视法制,在公共场所滋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被告人孔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孔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永鸣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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