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386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沂源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0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五台县**乡**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沂源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合谋,在英雄联盟网络游戏中随机寻找玩家,以找人有偿代练英雄联盟游戏账号的名义骗取对方信任后,要求对方预交保证金,再通过故意输掉游戏扣除保证金或罚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得款后将被害人的QQ、微信直接拉黑。现查明,被害人蒋某某被骗4299元,被害人王某某被骗2500元。案发后,唐某某、孔某某已将赃款退还两名被害人。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用于诈骗的两只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QQ、微信、支付宝账号资料、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账号交易流水、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3.电子数据:公安反诈平台数据;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远望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二被告人联系电话:17635****89。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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