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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官某某等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现住上饶市信州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7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德兴市**街道**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家住德兴市**街道**弄**号。2009年5月31日因赌博被德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现住德兴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1989年4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德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德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杨某某(已判决)联系被告人孔某某询问其是否有场地焚烧垃圾,孔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官某某,官某某又联系了被告人刘某某,后决定由刘某某提供其在德兴市新营街道**废弃厂房作为焚烧场地,杨某某按1200元/吨支付焚烧费用。2018年5月1日、5月2日,杨某某分别从江苏省高邮市、浙江省仙居县运输了两车共约15吨污泥到达德兴市新营街道刘某某的废弃厂房内。后杨某某、孔某某、官某某、刘某某等人就着手焚烧垃圾的准备工作,他们联系铲车卸货、购买灯泡用于照明、租用焚烧垃圾的铁盒,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官某某等人焚烧垃圾也参与其中,并与官某某一起购买了用于焚烧垃圾用的柴油。2018年5月3日22时许,杨某某、孔某某、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垃圾投入到从租来的铁盒中,并加入杨某某自带的酒精等助燃剂及官某某、李某某等人购买的柴油焚烧。焚烧污泥过程中产生大量烟雾,并带有很浓的刺鼻味道,影响附近居民。当地村民发现后,杨某某、孔某某、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就停止焚烧,焚烧后的残渣和没来得及焚烧的污泥被杨某某运回浙江仙居。2018年5月4日,杨某某支付给孔某某18000元作为孔某某、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焚烧垃圾的费用,其中孔某某分得3120元、官某某分得4580元、刘某某分得5830元、李某某分得4470元。2018年5月4日,德兴空气自动监控站的监测数据显示:当日七时到九时PM10和PM2.5的数据已超过标准值,空气已受到污染。

经查,杨某某运输到德兴焚烧的两车污泥系从江苏省高邮市**厂购买来的“废催化剂”。根据高邮助剂厂环评报告及江西景德镇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可知杨某某等人焚烧的“废催化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13-11。

2018年5月6日,德兴市公安局暂扣了孔某某3120元、暂扣了官某某4580元,暂扣了李某某447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到德兴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官某某到德兴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孔某某在Z288次列车6号车厢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环评报告、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件移送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汪某某、邵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孔某某、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照片等;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明知他人可能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予以提供帮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池能灿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司法鉴定意见书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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