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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路**弄**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孔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7月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蔺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9年5月在江阴市**街道**村**幢**室内开设“牛牛”赌局三场,并组织赌客姚某某、王某某等人进行牛牛赌博,由被告人孔某某负责抽头、联系赌客,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找场地、联系赌客,共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各分得人民币3000余元。

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材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庆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路**弄**号**幢**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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