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张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91********,汉族,高中毕业,公司法人,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队**号,住河南省开封市**城**期**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大**,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9231989********,回族,大专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镇**村**街**号,住河南省开封市**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61987********,汉族,本科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镇**村**号,住河南省开封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杜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孔某某在百度贴吧搜到位于境外新西兰的“瞳盛国际”交易平台,并成为其下线,雇佣人员引诱股民进入瞳胜国际的Sunrise Grand MT4交易平台,大量购买QQ号,每名雇佣人员掌握有8-20个不等的QQ号,诱导股民用人民币兑换美元购买沪深300指数。

被告人孔某某利用自己成立的**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证业务资格),雇佣人员成立推广部,营销部,财务人事部,游戏部。杜某某负责推广部,下辖飞鹰队(成员杨某某、张某某、曹某甲、汪某某均另案处理)、朝阳队(成员郭某乙、郑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追梦队(王某乙、孟某某、马某某、杜某甲均另案处理),推广部人员进入股民交流群、股民贴吧、蚂蚁金服交流群,以虚拟的股民身份虚构有讲师讲课很能赚钱为名义吸引真实股民进入其公司营销组人员建立的四个“金牛池之牛股汇聚”的QQ群内。张某某负责营销部,郭某某冒充“智金”讲师,王某丙、霍某某、娄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假扮成“智金”老师助理,郭某某利用自己“智金”讲师的虚构身份给群内股民讲课,讲解自己当天从财经新闻等处看到的股票知识,其余营销部人员,除了冒充老师助理的同时还会冒充真实股民在群里发虚假的赚钱截图,让真实的股民相信跟着“智金”老师能够赚钱,诱骗胡某某等股民在“瞳胜国际”MT4交易平台注册开户,将人民币兑换成美金,引诱股民大量购买该平台内的“沪深300”指数,进入平台内的股民每交易一手“沪深300”指数,孔某某的上线会返还给其股民交易手续费的75%或者股民亏损额的75%,经查该公司在短短三个月内以此种方式诱惑47名股民开户进入平台交易“沪深300”,受害股民购买沪深300指数共投入资金142.5万元(折合209538美元),股民亏损576204元(折合84736美元)。四被告人未取得中国证业协会颁发的证执业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手机卡67张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前科证明、银行明细单、中国证监会有关机构和人员资格函等书证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姚某某、袁某某等人的陈述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杜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电子证据检查笔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2张证实了对被告人的讯问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杜某某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杜某某属于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