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至2019年间,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一带介绍卖淫,主要负责招揽嫖客。2018年5月2日,孔某某伙同曹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了卖淫女孟某某去到佛山市**旅店向嫖客黄某某卖淫。2018年5月3日,孔某某介绍了卖淫女汪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务酒店向嫖客邓某某卖淫。2019年8月19日,张某某介绍了王某某等两名卖淫女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分别向嫖客蔡某某、顾某某卖淫。2019年12月21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栋楼楼下抓获孔某某,扣押孔某某手机2台、摩托车1辆。2019年12月22日21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抓获张某某,扣押张某某手机3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附:
1.被告人孔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4册,光盘共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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