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孔佳佳(曾用名孔夹夹),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小区**栋**室,2007年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3年4月23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敬强(小名大志),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村**栋**室, 2002年1月23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7年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2008年3月18日因犯妨害作证罪,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三军(小名三军),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小区**栋**室, 2003年1 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曾用名丁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佳佳、徐敬强、丁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许三军涉嫌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4月14日、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9月3日中午,高某某因琐事和被告人孔佳佳发生矛盾,随后被告人孔佳佳、徐敬强、许三军在淮北市杜集区医院附近对葛某甲实施殴打,继而高某某、葛某甲、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孔佳佳、徐敬强、许三军、丁某甲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藕香墅”宾馆东门持械进行殴斗,致孔佳佳、葛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葛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孔佳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9年6月30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许三军酒后驾驶皖F5****号小型轿车,沿桓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桓谭路泉山路交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 三军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206.1mg/100ml ,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乙、张某某、朱某某、葛某甲、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佳佳、徐敬强、许三军、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佳佳、徐敬强、许三军、丁某甲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许三军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孔佳佳、徐敬强、丁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危险驾驶罪追究许三军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佳佳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敬强、许三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郭全畅
董艳芝
万红侠
检察官助理:况倩倩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孔佳佳、徐敬强、许三军、丁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3、卷宗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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