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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徐某甲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现住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化名“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绥化市望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某某(化名“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现住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化名“李昕微”),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南京市栖霞区**村**号**幢**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乙(化名“袁朗”),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化名“刘超”),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现住开封市杞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徐某甲、邢某某、赵某某、徐某乙、刘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2日、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孔某某和“李某某”(在逃,基本情况不详)及其团队的业务员商量在邵阳市成立济南**制品有限公司邵阳**公司(以下简称“玫飞公司邵阳**公司”)开展非法集资业务。2018年9月18日,玫飞公司邵阳**公司成立,选址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40号地第六栋门面,孔某某担任法人代表。按照双方的约定,李某某及其团队虚构济南**制品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采用业务员上街发放传单、电话联系、举办聚餐、参观考察活动等方式,以月息二分的高利为诱饵,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李某某及其团队抽取客户集资款的76%或46%作为提成(46%为客户投资提成,30%为李某某团队垫付的前期启动资金,该30%部分抽取到前期垫资的两倍后不再提取),剩余款项归孔某某所有,投资本息由孔某某偿还。

2018年10月份左右,李某某及其团队因业绩不良,离开玫飞公司邵阳**公司,其成员王金辉介绍了被告人徐某甲给孔某某认识,经孔某某、徐某甲商议,由徐某甲及其团队按照原来李某某团队的模式继续运营玫飞公司邵阳**公司,抽取同样的集资款比例作为提成。

被告人孔某某招募被告人邢某某担任玫飞公司邵阳**公司总经理,邢某某负责公司日常事务,每日和财务人员核对客户当天投资金额,然后按孔某某的指示,现金支付业务员的提成以及李某某、徐某甲前期垫资费用和提成,剩余部分存入孔某某的银行卡。邢某某偶也督促业务员积极开展业务,向客户宣传公司的雄厚实力。

2018年11月,被告人孔某某、徐某甲等人将玫飞公司邵阳**公司搬至大祥区城北路和南正街东转角处。被告人孔某某多次公开宣称自己系退伍军人,孔子第73代嫡孙,名下拥有诸多产业,公司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鼓励客户投资。被告人徐某甲负责业务工作,担任讲师,招募了被告人赵某某、徐某乙、刘某某等业务员进入公司。徐某甲负责对业务员进行系统培训,制作PPT电子宣传资料,在聚餐活动时通过虚构济南**制品有限公司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向客户宣传,吸引客户投资。被告人赵某某、徐某乙、刘某某担任业务员,负责上街发放传单,电话联系客户,劝老客户带亲戚朋友投资,业务员通过拉客户投资获取高额提成。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徐某甲在玫飞公司邵阳**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共计吸收77名被害人资金203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83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吸收到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21人共计83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76万余元;被告人徐某乙非法吸收到被害人朱某某、蔡某某20人共计50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到被害人陈某乙、杨某某21人共计62余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57万余元;被告人邢某某帮助孔某某、徐某甲等人分配被害人被骗的209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88万余元。

经鉴定,玫飞公司邵阳**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共计吸收113名被害人资金400余万元,损失金额达373万余元。所吸收资金均未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印章图片、POS机图片、农业银行卡、PPT文稿、济南**制品有限公司章程、营业执照、企业信息、股权转让协议、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投资合作协议》、山东**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阿胶糕委托加工合同、明细账、销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济南**制品有限公司宣传手册、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聘书、离职通知书等;2.证人卢某某、张某甲、连某某、陈某甲、黄某某、谢某某、张某乙、马某某、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蔡某某人的陈述;4.被告人孔某某、徐某甲、邢某某、赵某某、徐某乙及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徐某甲、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六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某某、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邢某某、赵某某、徐某乙、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 放

检察员助理:吴江彬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邢某某、赵某某、徐某乙、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查封被告人孔某某平阴2019000****号以及平阴2019000****号不动产;暂扣被告人赵某某93762.56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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