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厂**,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园**。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社区**,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在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后沙峪店内,被告人孔某某以部分商品不扫码结账的方式,窃取超市内的鱼片、牛奶等商品。
2019年10月26日至12月1日间,在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后沙峪店内,被告人孔某某伙同樊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多次窃取超市内的水果、菜籽油等商品。
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部分商品已起获并发还。
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后主动到案。
另,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伙同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孔某某、樊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孔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判处樊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玉霞
检察官助理:公志玮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含光盘2张)、散材料11页;
3.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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