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8********,汉族,本科毕业,济源市**集团员工,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3********,汉族,中专毕业,济源市**集团员工,住济源市**办事处**家属院**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身份证号码:4110821980********,汉族,初中毕业,从事废品收购,住许昌市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梅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7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济源市**集团车间工作期间,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在往炼钢炉内添加合金过程中,多次盗窃钒氮合金,后出售给被告人梅某某,获利295907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梅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孔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47953.5元,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47953.5元,梅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梅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价值295907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梅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犯罪数额为29590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有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梅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梅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 楠
李刚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梅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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