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土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81********,户籍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镇***路**号,系门源****甲经销有限公司原负责人,住青海省门源县**镇***路**号。2019年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5年,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73********,系西宁****乙经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住西宁市城西区**巷**盛华*号楼**楼*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为抵扣税款逃税,王某某为赚取费款,二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两人注册的**甲公司、**乙公司为开票单位,2016年5月4日孔某某以自己负责的**甲公司名义从王某某负责的**乙公司虚开26份价税合计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35897.44元,税额已全部到税务机关认证抵扣。
被告人王某某以公司名义给被告人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为了不被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伪造货物磅单、资金流向。现已从货物流与资金流调查查明:
1、货物流侦查查明:2016年**甲公司从**乙公司买煤的记账凭证的过磅单发现,运输煤炭车辆共有53辆,从门源县交警大队车管所查询发现,有真实大型车辆17辆,其余36辆大型车未从全国交管系统中查到任何信息。对17辆大车车主进行核实,马某甲、马某乙、王某甲的共计5辆货车给孔某某从甘肃炭山岭拉煤炭运输到门源县**公司,但是拉煤时间(2016年8月至10月)与过榜单时间(2015年10月)不一致,且5辆货车拉煤时间(2016年8月至10月)在开具2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2016年5月)之后。张某某、罗某某某的2辆大车从未给孔某某或**甲公司从炭山岭拉过煤。经调查证实,2016年5月4日**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3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运输煤炭过磅单虚假。
2、资金流侦查查明:2016年3月23日、4月21日、5月6日、6月1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分别转账100万、100万、50万、50万共计300万元。2016年3月24日王某某妻子毛某某尾号为89**农行卡向孔某某弟弟孔某甲尾号为61**农行卡转入100万,4月22日**乙公司向孔某某妻子王某乙尾号为45**农行卡转账100万、5月16日毛某某尾号为8974农行卡向孔某甲尾号为6166农行卡转账50万,共计250万元。孔某某与**乙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有经济往来外,孔某甲、王某乙都没有与王某某有经济往来,孔某某煤炭生意的资金有转入孔某甲银行卡内的情况,王某乙的银行卡孔某某经常使用,王某乙与**乙公司及王某某没任何经济往来。**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甲公司给**乙公司转账300万元,**乙公司给**甲公司转账250万元。后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承认**甲公司给**乙公司转的300万元资金是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被税务机关发现所走的帐,**乙公司给**甲公司转的250万元是回流资金,此资金来回转账是**甲公司从**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走的资金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司资质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王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甲、王某乙、岳某某、毛某某、孙某某、马某乙、王某丙、李某某王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没有真实货物销售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价税合计3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的435897.44元已全部抵扣,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萍 董维秀
检察官助理:毛玉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贵州省铜仁监狱服刑。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西宁市城西区**巷**盛华*号楼**楼*号。*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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