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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范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77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沈阳**药房有限公司经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园**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5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临时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同年7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沈阳**药房有限公司股东、经营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80********,满族,大学文化,沈阳**药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委**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临时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同年8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学彤,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范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西路**号**门经营沈阳**药房有限公司,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在上述公司存款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及赠送礼品、推荐他人存款可以获得奖励等手段,非法向被害人周某某、武某某、马某某、路某某等人吸收存款总计人民币229.604万元,案发前已经返还总计人民币11.6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沈阳**药房有限公司相关证照材料、被害人与涉案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被告人所持银行卡交易明细、三名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田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武某某、马某某、路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某某、范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先期羁押证明、三名被告人前科情况查询记录、沈阳公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涉案地点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范某某、陈某某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陈某某现均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3.刑事侦查卷宗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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