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987号
被告人莫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8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9年5月29日经来宾市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街**号。因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被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7日被来宾市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盗窃罪,2014年7月被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9日经来宾市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抢夺罪,2018年5月被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 2019年7月10日被来宾市忻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经忻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8日被广西来宾市忻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忻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莫某甲等五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忻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拆分成二案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9日,吸毒人员莫某乙联系被告人孔某某购买100元毒品海洛因,后孔某某与被告人莫某甲一起到七洞乡卫生院将海洛因贩卖给莫某乙,得款100元。
2. 2019年5月28日上午,吸毒人员覃某乙联系张某某购买200元海洛因,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莫某甲购买海洛因,后被告人覃某甲将4小包海洛因交给莫某甲,当日13时许,覃某乙与张某某到来宾市兴宾区七洞乡七洞街篮球场向莫某甲购买得200元海洛因,覃某乙给一小包海洛因给张某某作为购买毒品的好处。当日14时许,忻城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忻城县安东乡安东村岩俄屯附近公路边对覃某乙进行盘查,当场从覃某乙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2小包(经称量净重0.06克)。
3.张某某帮覃某乙买得毒品离开几分钟后,发现自己微信红包里有50元钱,又电话联系被告人莫某甲购买50元海洛因,莫某甲让被告人覃某甲将50元钱海洛因送到七洞乡七洞街篮球场给张某某,张某某将5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莫某甲。
4.2019年5月28日16时许,张某某电话联系莫某甲购买100元海洛因,并约定在七洞街篮球场交易,莫某甲见到张某某后让被告人练某某送100元海洛因到篮球场给张某某,张某某将100元现金交给练某某。当日18时许民警将张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疑似物1小包(经称量净重0.1克),后在七洞乡七洞街将练某某、莫某甲抓获归案,从练某某身上查获七小包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共计净重0.43克)及100元现金。经鉴定:从覃某乙、张某某、练某某身上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莫某甲、孔某某、覃某甲、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孔某某、覃某甲、练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贩卖给他人,其中莫某甲多次贩卖毒品,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孔某某、覃某甲、练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会顺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莫某甲、孔某某、覃某甲、练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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