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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装潢,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上**号(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队)。被告人孔某某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六十元。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装潢,住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孔某某、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孔某某、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黄道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15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延长期限为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孔某某、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2月间,邓某某(已判刑)纠集被告人孔某某、董某某等人,为王某某(另案处理)开在无锡市滨湖区**山林防火办山顶、无锡市**波纹管厂堆场旁山脚、无锡市**山垃圾填埋场山顶的“牛牛”赌局搭棚、望风20余次。其中被告人孔某某望风2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董某某望风15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

2018年8月9日,被告人孔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网络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董某某及同案人员邓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董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20年4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上**号、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惠山区**镇**小学旁私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2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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