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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谭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9********,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个旧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现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幢**单元**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个旧市**镇**住宅区,现住个旧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号。

上述二人均于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伙同谭某某到蒙自经开区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厂房内,实施了四次盗窃,先后三次将“云南多宝”4* 240平方电缆线、铜片等财物盗走,一次未盗窃到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950元。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到金星化工厂厂房内,实施了三次盗窃,先后将电灯线、闸刀等财物盗走,销赃得人民币8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盗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普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孔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值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孔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亮

检察官助理:张锡凤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孔某某、谭某某现均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光盘6张,散装材料6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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