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谭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村**组**号,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街**号,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8********,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9********,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巷**号,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号**号,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乡**村**组,因本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成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下午17时许,镇雄县大古里销售团队三组的被告人孔某某、成某某等人在镇雄县赤水源广场搞推广宣传,大古里销售团队二组的邓某某、袁某某等人也在该处搞推广宣传,在推广宣传过程中,邓某某和孔某某发生争执,三组人员即被告人成某某、罗某某便上前帮忙,与二组人员邓某某、袁某某发生抓打,邓某某打电话叫二组的王某某等人,袁某某在二组所在微信群里发了打架的视频,二组的卯某某等人在群里相互邀约并先后赶到赤水源广场。被告人孔某某也在三组所在微信群里发了打架信息,并叫三组人员到赤水源广场结合,后三组人员即被告人文某某、岳某某、黄某某、庄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等人先后赶到赤水源广场,双方到赤水源广场后再次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二组人员曹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构成轻微伤;三组人员谭某某、罗某某、孔某某、岳某某、庄某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属主犯,九被告人属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九被告人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乾虎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成某某、罗某某、文某某、岳某某、庄某某、谭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