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赖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0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泗纶镇**村委**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先后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被告人孔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合并审查查明:

(一)2019年2月,被告人孔某某自称其在广东省东莞市“滴滴车”搭客时认识一名“菲律宾女子”(另案处理),后该女子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并承诺帮忙取现将被给予好处费。被告人孔某某遂提供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6067********)供该女子用于诈骗收款。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孔某某的上述银行卡先后两次收取被害人李某被骗的转账金额共9万元;2019年3月23日,收取被害人刘某某被骗的转账金额3.2万元;2019年3月25日,收取被害人毕某某被骗的转账金额4万元;2019年4月9日,收取被害人张某某被骗的转账金额1.8万元;2019年4月9日,收取被害人黄某被骗的金额4.4万元;2019年4月12日,收取被害人颜某某被骗的转账金额1万元;2019年4月17日,收取被害人袁某某被骗的转账金额2.1万元(上述款项合计25.5万元)。上述银行卡中的大部分赃款均被被告人孔某某及“菲律宾女子”及时取出。后因被害人报案,该卡被司法冻结。

2019年4月,被告人孔某某明知其前述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被司法冻结后,又办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20100********)提供给前述“菲律宾女子”使用。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孔某某的上述银行卡收取被害人李某被骗金额5万元;2019年4月8日,收取广州市花都区的被害人曾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花都区花东支行ATM机转账存入的被骗金额1.42万元;2019年4月8日,收取被害人闫某某被骗金额5万元。2019年4月8日16:26分许,被告人孔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常平中元支行的银行柜台提取现金9.73万元。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孔某某的上述银行卡收取被害人陈某某被骗金额80万元;2019年4月15日,收取被害人宋某某被骗金额2.01126万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3.43126万元),后该卡被司法冻结。

综上,2019年3-4月间,被告人孔某某提供的用于诈骗的上述银行卡两张,共收到11名已报案被害人被骗金额人民币118.93126万元。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孔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火车站广场对出路面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孔某某的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书证;

2.李某、陈某某、曾某某等11名被害人陈述;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取款视频、视频截图、穗公网勘【2019】5979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被告人孔某某、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二)2019年1月底,被告人赖某某自称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领潮”酒吧认识前述“菲律宾女子”,并发展为情侣关系。后该女子要求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诈骗收款。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专门办理一张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卡(该卡尾号为3095)供该女子使用。2019年3月21日至3月24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某绑定前述银行卡的手机号134********先后收到多笔转入后又多次被转出的款项短信。

2019年3月底,被告人赖某某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8400********)提供给前述“菲律宾女子”使用。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赖某某的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到广州市花都区的被害人曾某某从中国农业银行花都区花东支行ATM机转账存入的被骗金额2万元,“菲律宾女子”及时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怡安自助区ATM机提取。2019年4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绑定上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的手机号1581874****收到被害人向某某被骗的转账金额1.51万元后,立即向银行挂失该卡,并于同日通过支付宝账号分四次共转账提取1.5264万元。2019年4月5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大新南营业所重新补办一张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9370********),并分两次提取该卡于2019年4月2日收取的诈骗款项1.699万元,同时注销该卡。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赖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鹏禧模具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赖某某的身份材料、银行交易明显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向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银行取款视频、穗公网勘【2019】4499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被告人赖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赖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孔某某、赖某某现均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碟20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手机、银行卡及被冻结款项(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