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7********,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捕前住陇川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孔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01月26日被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8年02月06日至2022年02月05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4********,景颇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陇川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赵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7日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02日03时许,被告人孔某某、赵某某、岳某某(在逃)等人在盈江县**镇**烧烤店吃晚点,因与沙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孔某某、赵某某、岳某某(在逃)等人在盈江县**镇**网咖门口将沙某某打伤。2018年12月19日,经盈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沙某某此次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赵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何丽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孔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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