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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阴某某等污染环境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因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于2017年3月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镇**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75********,汉族,中专文化,茌平县**厂下岗职工,住山东省茌平县**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79********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4月23日退回巨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巨野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从被告人刘某某、石某某、阴某某、纪某某处购得碳素油122余吨,后在巨野县**棉厂院内,使用所购得的碳素油加工成防水卷材卖予他人。经鉴定,被告人孔某某所购得的碳素油为危险废物,且被告人孔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费用总计64.31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石某某、阴某某、纪某某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明知被告人孔某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孔某某的防水卷材厂提供碳素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危险废物碳素油及照片等;2.书证巨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张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阴某某、刘某某、纪某某、石某某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巨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6.鉴定意见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检测报告、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环境污染损害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阴某某、刘某某、纪某某、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阴某某、刘某某、纪某某、石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生

检察员孔德合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巨野县**镇**庄**村**村**号;被告人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济南市平阴县**镇**街;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淄博市周村区**镇**村**号;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茌平县**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石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嘉祥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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