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孔某某,绰号黑熊,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毛二兵,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村**号**组,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陈某乙(已起诉)于2017年9月左右至11月多次在昭阳区**村**组王某某(在逃)、陈某丙(已起诉)、陈某丁(已起诉)、昭阳区**村**组**组陈某戊(在逃)、陈某己(在逃)农户家以“推筒子”的方式轮换开设赌场,赌场中由陈某戊组织陈某丁、陈某庚(已起诉)、陈某辛(已起诉)、徐某某(已起诉)被告人孔某某等人负责放风;
2.被告人陈某甲在2019年12月时,告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媳妇邓某某作伪证,让邓某某为胡某某请个律师,并通过律师带话给胡某某,让胡某某说赌场是冯某某圆的,不是陈某乙圆的,后陈某甲又打电话给沈某甲作伪证,让沈某甲为沈某乙请一个律师,并让律师带话给沈某乙说成赌场是冯某某圆的,不是陈某乙圆的,以帮助其弟弟陈某乙逃避法律的惩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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