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孔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李某某为北京**集团在崇礼的绿化工程提供苗木,因没有“二证一签”(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运输证、苗木标签、苗木合格证)遂向被告人孔某某购买,被告人孔某某向他人购买4套“二证一签”后分两次出售给李某某,李某某分别支付现金300元、200元。
赵某某为**生态集团在崇礼的绿化工程提供苗木,因无法提供符合标准的“两证一签”,2018年5月,赵某某向被告人孔某某购买9套“两证一签”,被告人孔某某向他人购买后出售给赵忠斌,赵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孔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9套伪造的植物检疫证件;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远光
张思雨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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