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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陈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号,兰州市**宾馆退休工人,持C1驾照。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18时12分许,孔某某驾驶甘ANT***小型普通客车沿兰磨线(G213线)由兰州市方向往永靖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兰磨线(G213线)62KM+910M处路段时,未确保安全车速,车辆驶入左车道,与对向李某甲驾驶的甘NAQ***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导致甘NAQ***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某甲、甘ANT***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李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乘客孔某甲、陈某某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诊断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甲、陈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四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在三至五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虎炜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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