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赣******小型轿车沿梅棠高速入口至梅棠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永修县**镇**村东侧路段时,与同向路旁行人王某某发生接触,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19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孔某某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交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
2019年11月11日,经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某在此事故当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又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杨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起诉书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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