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6********,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孔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凌晨32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赣AM**小车从石城县**镇**大道往石城县**镇**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石城县**镇**大道**门口路段时,因未注意路面动态,与该路段的行人徐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徐某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孔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孔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具有逃逸情节。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徐某某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鉴定;2.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温某甲、温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路面动态,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且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文清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在家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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