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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孔某某(聋哑人),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8月4日被邓州市公安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我院于2020年9月8日收到卷宗3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绿源牌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邓州市孟楼镇孟楼街亚华大道处时,撞住步行的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孔某某在现场等待,双方民事部分未调解。

认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正侧面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表、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孔某甲、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系又聋又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  盈

张云中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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