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6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8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沿22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20省道35KM+400M处向东右转弯,与沿22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韩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二轮电动车损,韩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韩某某系胸部闭合性损伤、内脏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12月19日,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孔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孔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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