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8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出租车司机,现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村**小区**号楼**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孔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7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开发区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柳林小区北门东侧黄河路中央绿化带南侧斑马线处时,与沿斑马线由北向南步行过道路的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一车损坏。经鉴定,刘某某符合头面部损伤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孔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洁
检察官助理:范鹏飞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村**小区**号楼**号,联系方式1310523****,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电话:0535-685****。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_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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