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19时38分许,被告人孔某某驾驶粤X2****号重型普通货车沿S267省道由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方向往广州花都方向行驶,行至S267线65KM+122M(S267省道南海区和顺桂和路泳水工业区对开路段)时,与同方向同车道前方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孔某某驾驶肇事的粤X2****号重型普通货车离开现场。经认定,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碾压致多器官复合性损伤死亡。案发后,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娜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镇**集装箱内,联系电话:1362252****。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碟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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