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71********,汉族,专科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2月1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5日21时18分,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境内孟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葡萄架乡贺村中心街内,在街道中心线西侧将由北向南路面行人张某某、郑某某撞倒撞伤,致豫A*****小型轿车部分损坏,张某某、郑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孔某某户籍信息、被告人孔某某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潘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孔某某、田某某、孔某某、孔某某、孔某某、谢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认罪认罚,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检察官助理:牛晓艺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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