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诉刑诉〔2015〕76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乡**村,现住延安市**区**。2015年10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清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4日15时25分许,孔某某驾驶车辆陕J****9号自卸翻斗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沿黄公路342KM+300M清涧县境内路段处,将公路东侧的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0月12日经清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清公交认字【2015】86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孔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金生
李 娜
2015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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