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8********,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小轿车途经鲁甸县**镇**社区一个三岔路口时,由于其行驶车道被谢某某家堆放的砂石料占道,所以驶向左侧车道,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面包车从三岔路左侧行驶至路口转弯时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某送医救治无效,于事故发生当日死亡。经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次事故当事人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谢某某分别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询问通知书、居民死亡证明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到案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图、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保某某、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使张某某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维凡

检察官助理:何吉飞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