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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5月1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时风牌无牌照机动三轮车,沿巨野田苏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巨野县董官屯镇曹楼村路口时,因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贾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贾某乙受伤,后被害

人贾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贾某乙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孔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孔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孔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切实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赵某某、贾某甲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巨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培钦

                                检察官助理张晨晨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孔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野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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